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聖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聖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聖隆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東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150號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8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05年聲字第1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合稱甲部分)。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104年度易字第16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述各案件接續執行後,受刑人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6580號核准假釋,經本院於105年9月9日以105年聲字第44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9月12日假釋乙節,有本院105年聲字第447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其於假釋前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該案上訴後,終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51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58號裁定,就該罪與甲部分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11月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於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38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亦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106年7月14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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