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66號、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吳宗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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