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66號、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吳宗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