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巧銀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所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徐晶純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