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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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王振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光輝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暫按地籍圖謄本比例估算通行面積10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