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40號聲請人 張維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4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瀚亞證券投資信│瀚亞掌櫃基金│000000000│1│10021.9│││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