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八四號及台灣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四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聲請人對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暨追加訴訟,均經駁回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資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費用別│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113619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56810元│├────────┼───────┼────────────┤│第一審送達費用│102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510元│├────────┼───────┼────────────┤│本件程序送達費用│102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51元│├────────┼───────┼────────────┤│共計│114741元│應由相對人負擔57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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