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伍肆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戒毒偵字第二十四號),扣案之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為此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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