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蔡慧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
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
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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