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1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吳怡婷
被   告  陳璧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
用)契約書第18條約定,如借款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
程序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即
消費關係發生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本院有第一審
之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3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4,51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嗣原告於107年
7月16日具狀減縮上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9,958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
),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吳怡婷前就讀環球技術學院時,邀被告陳璧璟為其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訂借額度新台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
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被告於各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
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8筆金額共338,140元,依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條款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
㈡、詎被告吳怡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尚欠本金319,958元,及
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雖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
理,另被告陳璧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㈢、依借據約定利息之計算: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倘借款人對所
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日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
款項之日期為107年3月29日,當時本借款利率為1.15%,
另加年率1%固定利率後之利率為2.15%。
㈣、依借據約定違約金計算: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依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原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
同到期應全部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催收
查詢單、放款利率資料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惠婷
附表一:
┌────┬────┬────────────┬─────────────┐
│貸款金額│餘欠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本金)│(本金)├───────┬────┤│
│││起迄日│年利率││
├────┼────┼───────┼────┼─────────────┤
│338,140│324,510│自106.10.1起至│1.15%│自106.11.2起至107.3.28止,│
│││107.3.28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自107.3.29起至│2.15%│(1)自107.3.29起至107.5.1│
│││清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2)自107.5.2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附表二:
┌────┬────┬────────────┬─────────────┐
│貸款金額│餘欠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本金)│(本金)├───────┬────┤│
│││起迄日│年利率││
├────┼────┼───────┼────┼─────────────┤
│338,140│319,958│自106.11.1起至│1.15%│自106.12.2起至107.3.28止,│
│││107.3.28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自107.3.29起至│2.15%│(1)自107.3.29起至107.6.1│
│││清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
│││││(2)自107.6.2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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