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VUCO.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302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56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意旨略以:伊在台聘僱期間已滿,因宣告保護管束,所以無從離境,因此請求撤銷原判決所付保護管束之宣告云云。
三、惟按行為人犯刑法第224條之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應併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法院並無裁量權,本件被告係犯刑法第224條之罪而受緩刑之宣告,是原判決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該保護管束之宣告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因此項保護管束之宣告,是否可以離境,係刑之執行層面,非本院所能審酌,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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