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170號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包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意旨略稱:伊尚有家人需要照顧,因此請求從輕量處云云。
三、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0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飲酒程度,犯後猶飾詞否認,並參以其曾因酒醉駕車之事件,遭判處罰金之紀錄,竟不知悔改再犯本罪,足見惡性不輕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低度刑,並無過重之情,被告提起上訴以其有家人須要照顧,請求改判較輕刑度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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