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電話機、計算機各壹台、六合彩簽單拾肆張、倍數表貳張、六合彩手
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被告與綽號「
阿美」成年女子間就上開犯行,係共同基於營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
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