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六號
  原   告 乙○○○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萬零四百二十八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行經台中市
○○路與大隆路口,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毀訴外人即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
黃維齡 所有車牌號碼00∣七○七八號自小客車。嗣原告已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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