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三七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證 人 戊○○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龍台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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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判費銀元貳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