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調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九條之九
前段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信用卡消費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兩造固於前開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九條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依前揭法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合意管轄,惟被告住居所地係在高雄縣○○鄉○○村○○街四二之一號,
此有原告庭呈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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