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小調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韓興國
相 對 人 甲○○○勞工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甲○○○勞工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勞工商行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 蔡清波 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