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89年度虎小調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小調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韓興國
  相 對 人 甲○○○勞工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甲○○○勞工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勞工商行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 蔡清波 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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