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
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後毛重肆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於民國94年
2月9日鳳警刑移字第09400003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書誤載為1包,驗後毛重4.8公克),係於94年2月9日11時1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前自被告甲○○身上查獲。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4年檢總管字第1674號),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4月6日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列管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員警,於94年
2月9日11時1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晶體3包,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3月22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偵查卷無誤。至於本件扣案之晶體3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後毛重4.8公克)無訛,有該醫院94年4月6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佐,是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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