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告即被代位人 許愷諺 (原名: 許文獻 )被告 許木坤
許綉足 許玉雲 許文澤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惟查,是日適逢颱風,臺中市政府即宣布同日停止上班上課乙節,有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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