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7號聲請人 陳姿娟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博威 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3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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