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21號原告 姚明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