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27號上訴人 黃俊皎 即 黃俊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285號第1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140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14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人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