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國有財產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15號抗告人 趙深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