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3年度訴字第651號聲請人 陳雅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 陳狄青 之繼承人與相對人 施碧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83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A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貳公頃、B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參公頃、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參公頃歸由被告 李月寶 即楊李月寶、 施石權 、施碧玉三人取得公同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A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貳公頃、B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參公頃、C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參公頃歸由被告李月寶即楊李月寶、施石權、施碧玉三人取得公同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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