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交簡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仲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仲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仲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交簡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駕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仍置若罔聞,並曾3次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先後於91年間經本院以91年度交簡字第64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92年間經本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0
3年間經本院以103年度嘉交簡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循,仍未記取教訓,再度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0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機車上路,因不勝酒力而失控自摔路旁,顯見對用路人及其本身可能造成之危害並不重視、罔顧公眾交通安全;復參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有不能安全駕駛及詐欺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另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境貧寒,離婚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全戶戶籍資料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686號被告陳仲明男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仲明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嘉交簡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其於10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嘉義縣阿里山遊樂區內之攤販區飲用酒類,至同日下午2時飲畢,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途經嘉義縣阿里山鄉省道台18線公路69.5公里處,因不勝酒力,失控自摔路旁,經警獲報前往處理,並對陳仲明施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下午4時8分許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0毫克(MG/L)。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仲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何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檢察官江金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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