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正昌┌─────────────────────────────────────────────────┐│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甲○○│台灣銀行中興新村分│94年3月15日│23,8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