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八八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只,應予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初某日起,至同年五月底某日止,連續在南投縣水里鄉頂崁村圳頭巷五九之六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香菸內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十五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二只。被告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三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八八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前揭扣押物,因均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八八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疑似海洛因之殘渣袋二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有海洛因之成分殘留,此有該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七九二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依首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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