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正昌┌─────────────────────────────────────────────────┐│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虫二茶莊 莊志堅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3月25日│11,800元│N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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