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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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80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淡江翰林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公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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