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80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淡江翰林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公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