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馬來西亞商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對相對人所發中和郵局(板
橋第七一支局)第0六二八一二號大宗掛號函件「借款人/保證
人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
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
借款人/保證人通知函、信封及中華郵證交寄普通掛號函件
收據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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