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5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