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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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1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
仟肆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