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693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569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庚○○
      丁○○
被   告 乙○○
      丙○○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乙○○前就讀新民高級中學時,分別於民
國89年8月2日、90年2月12日、90年8月27日、91年2月4日、
91年8月26日、92年1月22日,邀同被告丙○○、己○○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6筆金額,共計新台幣(
下同)157,579元,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
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
⒈至編號⒋等4筆款項,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附表編號⒌及編號⒍所示2筆
借款則為被告乙○○於91年8月26日另與原告訂立借款款額
度28萬元,動用期限自民國91年8月26日起至被告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
動用額度,原告即憑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則依原告因
行與教育部議訂之利率計算(詳如附表編號⒌及⒍所示),
倘被告乙○○所負債務,不依約定期限償還本息,經被告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時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5固定計算,逾
期轉入催收款項,而本件於94年5月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
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475,另加計年息百分之0.5,
共為年息百分之6.975。詎乙○○等自93年12月1日起,並未
依約償還借款,迄今尚欠157,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茲因被告丙○○、己○○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件、放
款借據5件、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2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撥款│借款本金││年利率│違約金│
│號│日期│金額│││起算日│
├─┼───┼─────┼──────────┼───┼───┤
││⒈⒑│19,197元│自⒒⒈起至清償日止│7.7%│⒓⒉│
├─┼───┼─────┼──────────┼───┼───┤
││⒍⒏│27,680元│同上│同上│同上│
├─┼───┼─────┼──────────┼───┼───┤
││⒈⒕│同上│同上│7.502%│同上│
├─┼───┼─────┼──────────┼───┼───┤
││⒍⒍│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
││││⒒⒈~⒈│3%│同上│
│││├──────────┼───┼───┤
││⒓│同上│⒉⒈~⒋│3.065%│同上│
│││├──────────┼───┼───┤
││││自⒌⒈起至清償日止│6.975%│同上│
├─┼───┼─────┼──────────┼───┼───┤
││││⒒⒈~⒈│3%│同上│
│││├──────────┼───┼───┤
││⒌│同上│⒉⒈~⒋│3.065%│同上│
│││├──────────┼───┼───┤
││││自⒌⒈起至清償日止│6.975%│同上│
├─┼───┼─────┼──────────┼───┼───┤
│合││157,597元││││
│計││││││
└─┴───┴─────┴──────────┴───┴───┘
註一:本件借款人自畢業滿一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須負擔利息。
註二: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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