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陸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