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99號

原告 馬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力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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