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壯工程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89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