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5年7月31日當庭宣示。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