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明開發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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