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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