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複代理人 蔡雅蓯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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