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陳清標 於民國93年12月6日在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後面防火巷內拾獲土造槍枝
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涉嫌人而為行政簽結確定(94年度他字第513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土造槍枝1枝,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以打擊底火(藥)引爆子彈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12GAUGE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4年1月24日刑鑑字第0930252526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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