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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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思帆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