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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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64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審竹簡字第592號),裁定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1月28日起,向告訴人乙○○承租其位於新竹市○區○○路○○○巷○○號2樓、3樓之房屋1年,嗣因被告甲○○僅繳納98年12月份租金及1個月之押金,告訴人乙○○遂於99年2月要求甲○○搬離上開租屋處,復於99年3月17日寄發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之存證信函予被告甲○○,被告甲○○延至99年3月29日始將上開房屋鑰匙歸還告訴人乙○○。詎被告甲○○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99年4月1日下午5時30分前某時,持其私下複製之前開房屋鑰匙1支,開啟該屋大門,無故侵入告訴人乙○○所有之前述房屋內,並逗留在該房屋內睡覺。嗣乙○○前往該屋欲更換新鎖時發覺上情,乃報警於同日下午6時50分許,當場查獲甲○○。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侵入住宅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
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乙○○於99年5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592號刑事卷第8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