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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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8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本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顆粒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9月15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60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以99年度毒偵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被告於98年8月12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顆粒1包(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6152號卷第39頁),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送驗顆粒1包淨重0.0473公克,取樣0.0130公克(已鑑析用罄),餘0.0343公克(淨重),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等情,有該鑑識中心98年9月15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608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稽(見上開6152號偵卷第126頁),足見扣案之顆粒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