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僅繳納新臺幣14,319元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中聲明第一項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0,796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乘以應有部分乘以七分之一)、聲明第三項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719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788元;另原告訴狀中未記載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納第一審部分裁判費新臺幣27,469元。
(二)提出系爭聲明二建物之承攬合約書,或查報系爭聲明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補繳納裁判費費用。
(三)提出兩造取得狀載六筆土地之異動索引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