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四號
原告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佩韻 律師被告甲○○住台即反訴原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台中縣○○鄉○○段○○○○號土地日前遭人侵占,經委請律師起訴主張,對造始返還系爭土地,相關費用原告並未分擔,故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共益費用云云。查該反訴為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標的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係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