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債務人 邱銘紳 即 邱豊彦 即 邱豐彥 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裁定自民國110年5月28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文、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書、債務人郵局內頁轉帳記錄等影本(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5卷第20至29頁、第112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2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5,018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80,648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3.67%,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並
無財產,其清算財產價值未高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0,648元。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901,636元,扣除必要支出839,552元後【聲請前兩年支出計算式:107年(19,388+15,000)×4個月=137,552元;108年(19,896+15,000)×12個月=418,752元;109年(20,406+15,000)×8個月=283,248元】餘62,084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
人每月必要支出為21,422元,低於臺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得認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另債務人陳報每月尚須支付其配偶扶養費15,000元,債務人陳報其配偶前婚姻有二名子女,惟該子女認為母親應由債務人負扶養義務而未提供配偶任何扶養費用,皆由債務人獨力扶養。查債務人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近二年皆無任何財產或收有,有債務人所提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且已年滿69歳,罹患子宮頸惡性腫瘤、血尿等,無工作,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核先敍明。另查債務人配偶於95年即與債務人結婚,其前婚姻雖生有二名子女,惟其配偶早已脫離前婚姻關係,且分隔兩地,是債務人陳報債務人配偶之子女未提供配偶任何扶養費用,皆由債務人獨力扶養,尚堪採信,且債務人所陳報扶養費用每月15,000元,未逾111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得認業已節制生活用度,勉力清償。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年78歲,除就養給付外,尚擔任保全工作,每月收入約39,55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6,422元,餘額為3,136元,已提撥八成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並考量其年紀已大,可能有不時之需以支應臨時支出,其以二個月為一期清償尚稱合理,且債務人之年齡已近八十歳,仍勉力工作並聲請更生程序,得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2個月為1期,共36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1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4,928,413元。3.清償總金額:180,648元。4.總清償比例:3.6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9,326529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71,5264,044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37,561445合計4,928,4135,018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