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進順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並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協商方案為何。並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上列載目前債務總額為219,829元,則請說明何以其記載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之差距為「銀行要求清償金額81萬元」等語。聲請人於「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內記載其積欠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總計219,829元,惟據其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內載,債務人尚積欠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1,214元,請說明聲請人就該部分債務有無意見?又除前開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對其他債權人負債未予列計?如有,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說明聲請人自101年5月起至今分別任職於何處?有無兼職?其每月所得分別為何?(包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並請提出聲請人①102年度之扣繳憑單、②101年
5月至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到院(包含薪資單或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薪資存摺影本等)。
四、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手機費用450元、電費500元、第四台費用500元、水費150、油費3千元、牌照稅600元、車子保養1千元、伙食費8千元、汽車燃料費400元、終身壽險3千元、民生必需品1,500元、電話費200元、瓦斯費450元、勞保費434元、健保費336元、團保福利金
485元、汽車強制險92元等語,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據說明①聲請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同住之人?如有,聲請人如何與同住之人分攤前開水、電、瓦斯、電話費、網路費等共同生活開銷?②上開民生必需品所指為何?每月1500元之費用如何估算?③伙食費每月8千元之計算方式為何?④又何以聲請人所提出之102年8月份電費帳單有2張?其上所載之名義人分別為 王林雪子 及 王炳煌 ,究何者為債務人所負擔?且該2張電費帳單所記載2個月之電費亦僅35
7元、265元(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則何以聲請人列計每月所需電費為500元?⑤又聲請人有何使用汽車作為交通工具,因而每月支出油費3千元、牌照稅600元、保養費1千元、汽車燃料費400元、汽車強制險92元等支出之必要性?
六、債務人提出和解筆錄表示每月須支付1萬元之特殊費用,請說明聲請人與該債務人成立和解迄今有無如期給付?目前尚積欠之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七、請提出債務人清冊(指積欠聲請人債務之人而言),如無債務人亦請註明。
九、提出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
十、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01年5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該汽車之購買年份及價值為何。
十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