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40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03號被付懲戒人 黃正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黃正中記過壹次。
事實經濟部移送意旨:
壹、程序部分:本案送請審議之黃正中係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工程員,其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查核發現黃員具有兼任程迅國際有限公司董事(並為代表人)身分,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送請貴會審議。
貳、事實及理由:(黃員兼任情形說明書詳如附件1)
一、本案違法事實:
(一)查黃員兼任程迅國際有限公司董事並為代表人(103年
4月至104年6月),於104年4月底接獲台水公司通知,知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即於104年
6月16日完成解任登記在案(如附件2)。
(二)另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7月24日中區國稅服字第1042008571號函略以,黃員103年度尚無取自程迅國際有限公司之所得(如附件3)。
二、本案本部研處情形:
(一) 查銓敘部 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以,本案依兼任情形分為8種態樣,經機關認定公務員屬兼任態樣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又無論是否停職均屬違法,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二)本案前經台水公司104年8月25日考核委員會會議決議略以,審認黃員屬兼任態樣(八)「明知兼任公司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且實際參與經營」,爰建議移付懲戒並俟本部考績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職(如附件
4)。
(三)嗣經本部104年9月23日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決議略以(如附件5),有關台水公司建議將黃員停職一節,依該公司代表會上說明及黃員陳述意見,尚無法明確認定黃員確有經營事實,且停職攸關當事人權益重大,爰請該公司再進一步調查釐清。
(四)後經台水公司104年10月22日第4次考核委員會會議決議略以,查黃員兼職公司係為一人公司,茲考量前已查證黃員103年度尚無取自程迅國際有限公司之所得,未有足資證明其確有經營事實或受有報酬之資料,又考量停職攸關當事人權益重大,爰改認定為兼任態樣(六)「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不須停職,並報請本部核轉貴會審議(如附件6)。
三、綜上,本案以黃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將其逕送請貴會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附卷)
1、黃員兼任情形說明書。
2、程迅國際有限公司申請改選董事變更登記公文。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7月24日中區國稅服字第1042008571號函。
4、台水公司104年8月25日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5、經濟部104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決議節錄版。
6、台水公司104年10月23日台水人字第1040031398號函(含附件)。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正中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黃正中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工程員,於任職期間之103年4月至
104年6月間,兼任程迅國際有限公司董事並為代表人,並實際參與經營。經審計部全面清查,發覺上情,始於104年6月16日完成解任登記。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為受有俸給之國家公營事業機關台水公司服務人員,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正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