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39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39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399號被付懲戒人 許俊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許俊岳申誡。
事實經濟部移送意旨:
壹、程序部分:本案送請審議之許俊岳係本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其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查核發現具有兼任爭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爭鋒公司)董事身分,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送請貴會審議。
貳、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違法事實(詳附件1 許員 兼任情形說明書):
(一)許員表示係爭鋒公司創辦發起人,於89年2月起擔任公司董事(當時尚未擔任公務員),嗣因無適當人選有意願接任,致使改選董事時一直被動當選留任,惟其於99年8月5日至本部智慧財產局任公職後,並未實際參與爭鋒公司經營,亦未支領任何報酬;另經該局洪前主任秘書 淑敏 (現已陞任該局副局長)於104年7月16日在該局30樓面詢室約談許員,其坦承確因疏漏致有違法兼職之情事,然已於知悉違反規定時,即積極配合於同年4月30日完成董事解任登記在案(如附件2;另爭鋒公司於104年9月14日聲明書以,該公司因業務縮減,自95年4月1日起即僅存3名員工,僅從事由業務主導之簡單業務範圍,並自負盈虧,因而自該日起即無實體董監事會議及紀錄,如附件3)。
(二)本部智慧財產局於104年6月17日函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核許員於任公職期間之「所得明細」及相關公司之「營業異動(含停業)明細資料」(如附件4),並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同年7月31日函復以,
99至103年度,除99年度許員仍有兼任爭鋒公司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2,620元外(按,許員已具結該筆所得為其99年8月到任該局公職前之薪資所得),其餘所得均無涉及「報酬」類別(如附件5)。
二、本案本部研處情形:
(一) 查銓敘部 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以,本案依兼任情形分為8種態樣,經機關認定公務員屬兼任態樣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又無論是否停職均屬違法,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二)案經本部智慧財產局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送請該局考績委員會104年第7次會議決議以,許員兼任態樣屬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衡酌情節輕重無須停職,報請本部核轉貴會審議(如附件6)。
(三)上開經再提104年9月23日本部104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審酌許員列席所陳述之意見內容,與本部智慧財產局函報之書面資料相符,並無改變事實,爰決議同意依該局意見將其移付懲戒,送請貴會審議(如附件7)。
三、綜上,本案以許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按其現職為薦任第8職等,爰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將其逕送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1、許員兼任情形說明書。
2、爭鋒公司104年6月15日聲明書。
3、爭鋒公司104年9月14日聲明書。
4、本部智慧財產局104年6月17日智人字第10418909730號函。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7月31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40027634號函(含許員99年、100年及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本部智慧財產局104年8月31日智人字第10418915112號函。
7、104年9月23日本部104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紀錄(節錄)。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許俊岳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於任職前之89年2月起擔任爭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董事,嗣於99年8月5日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任公職,竟繼續留任董事,經審計部全面清查,發覺上情,始於104年
4月30日辭任並完成登記。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許俊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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