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秋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記載目前積欠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計新臺幣(下同)194,066元,並稱因尚有兩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故無法接受永豐銀行所提出之月繳235元之協商方案,則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曾向前開兩間資產管理公司請求債務協商?如有,該協商情形為何?如無,則請說明聲請人就目前所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人陳稱聲請更生前兩年均與配偶於市場賣麵包,平均每月營業額約10萬元、營業成本約63,000元,每月淨利約37,000元,其每月所得17,000元、其配偶每月2萬元等語,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最近2年內之擺攤時間、地點及收入狀況為何,其係如何估算每月之營業額及營業成本?並請提出該攤位近5年內每月之營業額及成本支出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購買原物料之相關單據、承租攤位或其他相關之帳務資料);另請說明其與配偶間之利潤分配何以為其配偶2萬元,聲請人17,000元之比例?
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聲請人每月支出伙食費2,700元、房租6,150元、電信費368元、勞保費1,401元、日用雜支1千元、子女扶養費用4,7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單據、繳費證明、匯款明細或房東收付款之簽收證明影本)。並請提出相關證據具體說明其目前扶養幾名子女?子女是否均在學中?其子女每月之開銷數額為何?其與配偶間就子女扶養費用之分攤方式為何?
四、提出其全戶(包含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其配偶、子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到院。
五、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自陳家庭每月領有低收入子女就學補助14,400元,請提出該等補助之存摺影本(請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或補助款申請書函到院,並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聲請更生前兩年至今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按時間順序說明,每月領取之補助種類、金額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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